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目前我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最有效的途径。为了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有序、有效地开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管理机构
1、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处、财务处、各系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在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配合和协助银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3、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各系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书记、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成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本系的贷款申请工作;把好资格初审关;对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学籍变动等情况及时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
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责任落实到人。若工作中出现以下严重失误,影响我院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学院声誉,使贷款形成风险,则负责学生贷款的系领导和见证人,在当年的全院工作年终考核中记不合格。
(1)提供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不真实;
(2)提供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品行及经济状况不真实;
(3)借款人退学、转学、升学、被开除学籍或取消学籍,在未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之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4)毕业班借款人在离校前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
(5)其他违反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行为。
二、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我院全日制统招专科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身体健康,可以按期完成学业者。
4、要求学习期间没有重修课程(包括重修后及格);遵守校纪校规,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未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无不良行为者。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社会公益劳动者。
6、诚信可靠,为人正直,生活俭朴,在日常生活中被同学公认为信用良好,无弄虚作假行为。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姓名一致)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要求是学院统一换制);
2、父母同意其贷款的证明(签名、指印)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没有身份证,应出具户口薄复印件(包括户口薄首页);
3、见证人要有一至两位本系老师(其中一位是班主任)的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4、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欠费的申请人由各系书写欠费证明并盖章,班主任对申请人品德及学习鉴定一份;
6、在校期间各学年所有课程的成绩,要求各系办以正式的格式如实提供打印件,并盖章签字;
7、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8、其他事项:
(1)见证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为: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2)借款学生未还清贷款之前,活期存折不能消户,否则视为违规和不诚信。
四、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1、申请学生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进行诚信教育及贷款指导;
3、所在系将贷款学生的材料汇总、初审并盖章;
4、以系为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学生资料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盖章,复审后交经办银行审查;
5、集中填写合同、扣款授权书及借据和分期还款计划;
6、贷款到帐后,借款学生凭借据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学费收据并核对本人贷款金额;
7参加毕业前诚信教育及还款指导;
8每年6月20日前,当年毕业生中的借款学生将还款确认书、保证提供借款学生联系方式承诺书交至所在系,由各系统一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在校期间的管理工作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档案,记载贷款学生的自然背景、贷款情况、还款情况、在校表现、学籍变动以及其它方面的守约、违约情况。
2、经办银行审批并放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各批次借款学生名单及金额反馈到各系,由专门负责的辅导员统一核对并保管。
3、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书面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7)借款学生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
(8)借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
4、借款学生如出现以上所述情况,应及时主动告之所在各系、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以不诚信记录在案。
各系负责的辅导员要及时了解借款学生的思想、学习、日常表现和学籍变动等情况。若借款学生出现上一款所述情况,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出现上一款所述情况的借款学生,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立即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5、对于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应主动把本人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单交到所在系。各系汇总后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联系经办银行到校办理新学年借据手续。没有按时提交成绩单的,视为自动终止本学年的贷款。
六、毕业班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
1、各系指定一名具体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协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借款学生的有关基本信息;
(2)熟悉借款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对借款毕业生进行有效的诚信教育;
(3)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档案,将学生的贷款合同装进学生档案,加强毕业前毕业证、报到证、档案的管理与保存。
2、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借款毕业生填写《还款确认书》、《承诺书》。
(1)《还款确认书》一式二份,借款学生核对无误后,在金额、利率、签名处按手印,一份由借款学生保存,一份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后转交贷款银行。
(2)《承诺书》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填写内容、盖章后,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后转交贷款银行。其中签写的承诺单位全称、公章应与《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承诺。
3、借款学生应于办理毕业离校手续之前提交《还款确认书》、《承诺书》,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才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办理其它离校手续。
4、借款学生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提供完备的《承诺书》,可以按贷款银行的规定,提前还清本息后,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通知和结清贷款本息清单,到所在系领取毕业证、报到证和档案。
5、因就业单位的原因,借款人不能于规定时间提交《承诺书》,又不能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附加签订保证合同的申请。
6、经办银行同意并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借款人可以按期到单位报到,随后将《承诺书》寄给学院,原保证合同自动撤销。
7、借款学生专升本后,必须在调档之前由调档学校出具《承诺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送档案。
8、借款学生提供完备的《还款确认书》、《承诺书》,是贷款银行进行诚信管理、贷后跟踪、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信息材料,也是再次对借款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的良好形式,关系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声誉和形象,直接影响到我院今后的贷款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必须严格管理。
七、毕业后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的借据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2、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档案,及时将违约情况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将不按合同要求期限偿还贷款的学生姓名、身份证号、违约行为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3、每年六月份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将当年的贷款毕业生信息汇总,并用光盘的形式寄至“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与全国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相结合,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
4、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要主动与见证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工作变动要及时通知见证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否则,视为不诚信,记录在案。
5、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八、学院、系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一)、学院责任:
1、全面负责管理全院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2、对各系学生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3、对各系提供的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复审。
4、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贷款办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复审的贷款学生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5、协助经办银行贷款的发放。
6、如期向省教育厅和省贷款办报送全院季度、年度贷款情况、贴息申请和总结报告。
7、对违约和违纪的贷款学生及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发布。
(二)、各系责任:
1、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业务常识及贷款流程。
3、组织落实本系学生申请贷款和初审工作。
4、建立助学贷款学生的档案及诚信卡。
5、负责助学贷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开展经常性诚信教育等活动。
6、贷后跟踪和催还贷工作。跟踪工作,监督学生在校期间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是否有违纪现象,并有权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取消助学贷款的资格。催还贷工作,毕业前督促学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掌握学生工作去向及联系方式。
(三)、学生责任:
1、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保证申请贷款证明及有关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2、严格按照学院、系的要求参加贷款的教育活动(诚信教育)。贷后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主动接受学院、系、银行的监督。
3、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和有关协议,保证直接向银行按时还本付息。
4、承担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九、其他事项和规则
(一)、贷款标准及期限、贴息及还款年限
1、国家助学贷款的标准:最高每学年不超过学费与住宿费之和。具体根据申请学生的欠费金额确定;考虑到我院贫困生较多,学生贷款每年一般不超过5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助学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承担。借款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实际贷款期限。
3、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本息。
(二)、贷款展期和风险
1、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具体程序:(1)由学生本人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并签署意见;(3)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2、贷款学生专科毕业后升入本科院校应及时向学院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应继续为其深造贴息。
3、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院和财政各承担50%。
(三)、还款办法
1、借款学生可持现金到经办银行直接还款;
2、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到本人工作所在地的经办银行网点,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活期存折账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
3、借款学生可直接汇款到经办银行注明归还助学贷款本息。
十、 附则:
1、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此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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