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学风,根据教育部新的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经2008年10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各级考试中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偷盗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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