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制度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高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生活补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高职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拨付
第六条学校根据中省下达学校的专项资金数和学生人数测算分配指标,下达二级学院。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分担。
第八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预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 号)规定统筹用于学生资助。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标准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财务处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工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财务处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学工部门要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切实将指标用到学生,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陕工院院字〔2011〕136号、《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陕工院院字〔2011〕150 号、《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陕工院院字〔2011〕14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