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在校学生服义务兵役优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高校学生参军报国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入学新生。本办法的优待对象,是指自愿且经批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应征入伍当年已达到毕业条件(即已完成规定学业、通过毕业审核)的本、专科生。对于预计毕业但尚未完成最终学业考核的学生,按在校生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其毕业与学位授予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在校生”,是指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入学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应征入伍而保留了入学资格的学生。“退役大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参军入伍,服兵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征兵工作站挂靠学生处。征兵工作站具体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兵役登记、网上报名、体检政审、送兵入伍和退役复学(入学)等工作;按计划完成应征入伍指标;协助做好应征入伍大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应征入伍大学生升学就业优待政策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征兵工作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学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入学新生应征入伍,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校生应征入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学籍的期限均为退役后2年内。
第六条 在校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应在退役后2年内办理复学(恢复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经学校同意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三章 资助优待
第九条 学校参军入伍大学生依规享有国家和陕西省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助贷补、学业管理、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依法享受国家学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可申请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进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及具体的申请程序,参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及当年国家、陕西省出台的最新相关政策文件实施。
第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根据征兵工作需要,学校为需在寒假、暑假期间回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的学生提供住宿保障,因征兵体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限火车硬座/高铁二等座),凭有效票据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 升学政策
第十三条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普通专升本招生。符合成人高考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市、区)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第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可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该专项计划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下达,单独划定分数线。
第五章 发展支持
第十五条 退役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评奖评优,推荐就业岗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申请入党的退役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学校每年针对退役大学生单列党员发展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项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处(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